北京银保监局多举措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要求重点提示贷款年利率

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明确要求各机构在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前应提醒和告知借款人,同时须合理制定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监管层面并未专门对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消费者保护问题提出过针对性如此明确、细致和系统性的要求。此次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该类机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更加规范化,同时也能从各方面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前应告知借款人

近期,晋商消金公司上传的个人信用信息中现侮辱性字眼一事,引发市场较大关注。

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也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辖内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机构应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

博通分析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消费金融行业一直以来存在消费者违规意识淡泊、得到信息不及时、投诉反馈不及时等多重问题。”他认为,消费金融行业以最近发生的晋商消金事件为契机,梳理和规范行业每一步流程的体制和机制,在催收和投诉等环节切实重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我国信用分级分类的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帮助消费者提升信用意识以及金融产品按信用等级分类处罚,还要行业形成合力。”王蓬博补充道。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通知》还要求各机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同时,需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消费者投诉流程规范及处置期限,提升响应速度,妥善处置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

应切实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

消金公司整体的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利用服务价格不透明来掩盖高息,是遭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高发性”问题。

对此,《通知》要求各机构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督导各机构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合作经销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公示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切实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价格问题一直以来是老大难问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直言。他表示,一些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的过程当中,为了让利率看起来没有那么高,采用各种非年化的计息方式,以手续费的名义收费,使得实际的综合服务收费会比较高。

“这种问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当中更加突出。”曾刚认为,监管层在该方面做出规范性约束,有针对性地要求定价透明化、合理化,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这符合大的监管导向,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用户实际融资成本。

应重点提示贷款年利率等信息

过去,部分机构存在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要求,各机构要修订完善合同条款,突出重要信息;对于电子制式合同,要求在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各机构要全面梳理、及时修订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并须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尤其要对易引起消费者纠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集中重点提示。

同时,《通知》强调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应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合同信息须透明、不能搭售其他金融产品等规定,实际上是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一个具体体现。”曾刚直言,这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中有其共性,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看来,消费者的贷款成本、还款方式、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忘记还款等情况,都是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他表示,过去部分机构利用一些特别的方式,模糊了这些很重要的信息,容易造成一些纠纷,《通知》强调要把这些信息进行重点展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黄大智进而表示,总体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未来对金融机构而言会越来越重要。“不管是为了遵循相关监管规定,还是考虑到自身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来源:财联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