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汇回利润:IRDAI报告

保险监管机构IRDAI建议外国再保险公司将赚取的利润返还其本国。一份报告说,如果可用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强制性要求的175%,则可以允许从外国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中提取盈余。由LIC前医学博士Thomas Mathew领导的七人委员会认为,“当前形式的法规可能不适用于再保险分支机构,并且该监管机构需要对上述法规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或更多的修正,以便使利益相关者能够提供相关反馈”。

2015年《保险法(修正案)法》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在该国设立分支机构。新法案颁布后,有必要研究与外国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开设有关的问题。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IFSC中的注册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办公室,适用于这些实体中精算师的法规的适用性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

委员会一致认为,基于风险的资本(RBC)方法是评估外国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首选方法。但是,报告称,它认识到,当局引入红细胞制度将涉及与该行业的磋商过程,因此,将需要一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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